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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補字第1號
原 告 康江謀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錦和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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