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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簡字第4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正武
李忠顯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01 年度屏簡字第401 號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0,7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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