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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簡字第4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白嫌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周輝龍
訴訟代理人 周卜雪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攤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3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即上訴人所主張之攤位買賣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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