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1,屏聲,56,201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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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訴訟代理人 李宗隆
相 對 人 鍠營木業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洪芳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對相對人之債權,於民國92年10月27日讓與訴外人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於97年6 月25日將債權讓與訴外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復於98年6 月30 日 將債權讓與訴外人上昇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昇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末於98年10月16日將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以雙掛號函通知相對人有關債權讓與之情事,但因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招領逾期致該存證信函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信函信封影本,其批退理由為不在,招領逾期退回,尚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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