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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87號
原 告 林婉君
被 告 林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部分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9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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