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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屏小字第4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被 告 盧發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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