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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76號
原 告 鍵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俞儒
被 告 國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忠義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0 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7,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7,2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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