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7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被 告 林幸郎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53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