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3,屏簡,221,20141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221號
原 告 鍾潤松
訴訟代理人 洪源鴻
被 告 劉文禎
訴訟代理人 李愛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一0四年一月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屏東簡易庭,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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