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3,屏簡,289,2014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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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智富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林明輝因103 年度屏簡字第289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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