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3,屏補,326,201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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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32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代 理 人 黃美娟
被 告 林天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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