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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勞小字第4號
原 告 邱俊彰
曾義興
劉鳳喜
楊應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帆風律師
被 告 楊衍哲即益強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楊世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4月27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民事簡易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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