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4,屏小,183,2015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屏小字第183號
原 告 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訴訟代理人 詹雪如
謝琬琳
被 告 陳天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捌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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