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4,屏小,400,2015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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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屏小字第400號
原 告 臺豪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行義
訴訟代理人 伍紫迎
被 告 洪清山
被 告 洪李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陸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4 年9月4日發放薪資媒體轉帳時,因行政疏失而誤將新進員工簡志宇之薪資新臺幣(下同)12,166元匯入已離職員工洪嘉鴻之帳號。

因洪嘉鴻離職後於101 年7月6日死亡,未婚並無子女,被告二人為洪嘉鴻之父母,依法為洪嘉鴻之繼承人,為此依不當得利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金額等情,業據提出公司基本資料、第一銀行媒體資料劃撥轉帳提送單、媒體資料劃撥轉帳明細表、第一銀行存摺封面、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林鴻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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