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4,屏簡,258,2015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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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桂福即焜泰企業行
精興電氣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素珠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玉珍
金又樺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武強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04年度屏簡字第258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6,1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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