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4,屏簡,29,201508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青峯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許瑞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04年度屏簡字第29號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0,3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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