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4,屏補,241,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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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241號
原 告 謝朝景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被 告 范寶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修繕門牌號碼屏東縣屏東市○○路000 巷0 弄0 號房屋2 樓浴廁之漏水,並主張修繕所需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內,爰以此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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