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5,屏國小,2,201612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國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林登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寶元、屏東縣屏東市戶政事務所、屏東
縣里港戶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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