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小字第3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名岸
被 告 蔡盡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105年6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被告尚有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4 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進行中,而於105 年6 月17日裁定命在該更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更生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更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