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5,屏簡,447,2016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簡字第44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陳麗香即黃陳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屏補字第272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5 年7 月20日送達原告,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各1 紙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至27頁);

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及收費答詢表各1紙存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8至29頁),其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