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5,屏補,372,2016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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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372號
原 告 莊陳地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秀鳳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係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路00000 號1 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交還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1 樓面積之價值為準,而系爭房屋1 樓之面積為51.50 平方公尺,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 萬2,500 元,此有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1 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9頁)。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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