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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屏小字第1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被 告 林蔡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現金卡申請書、帳務明細、歷史交易明細、約定條款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表
┌───┬─────┬──────┬──────┬────────────────┐
│產品 │請求金額 │計算本金 │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
│ │(新台幣)│(新台幣) │ │ │
├───┼─────┼──────┼──────┼────────────────┤
│信用卡│12,263 │12,263 │20 │自民國103 年2 月5 日起至民國104 │
│ │ │ │ │年8 月31日止 │
│ │ │ ├──────┼────────────────┤
│ │ │ │15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現金卡│13,013 │13,013 │15.88 │自民國103 年12月31日起至民國104 │
│ │ │ │ │年8月31日止 │
│ │ │ ├──────┼────────────────┤
│ │ │ │15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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