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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小字第459號
上 訴 人 李佳瑩即李慧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昱暉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07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萬2,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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