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6,屏簡,163,2017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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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163號
原 告 藍光毅
藍明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禎廣
莊庭彰
被 告 陳文貴
陳進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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