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6,屏簡,513,2018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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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5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盈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亦男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1 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8,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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