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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60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添義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民事起訴狀記載全部被告之姓名及住所。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全部被告之姓名、住所,且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全部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進而追加被告及更正、補充本件之訴之聲明。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又本院業依原告所請函調本件不動產之登記公務用謄本等相關資料在卷,附此敘明。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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