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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江忠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屏東營業處間聲請再
審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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