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291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被 告 吳竹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另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係屬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屏補字第139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亦於民國107年4月27日送達原告,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
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為憑,本件起訴係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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