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7,屏補,5,2018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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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5號
原 告 廖坤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強、黃秀娥及林宇謙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坐落屏東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60建號即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街00巷00號房屋,而上開土地之面積為105.86平方公尺,且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9,100 元,又上開建物之課稅現值為135,000 元,至原告之應有部分均為1/20等情,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屏東縣政府稅務局106 年7 月25日屏稅房字第1060021082號函在卷可考。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4,916元(計算式:【9,100 ×105.86+135,000 】×1/20=54,916,小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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