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8,屏小,977,2019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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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小字第977號
原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被 告 葉碧玉

被 告 葉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10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及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稽,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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