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小字第977號
原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被 告 葉碧玉
被 告 葉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10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及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稽,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