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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原簡字第3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記載另一被告之姓名,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第 1 款規定記載另一被告之姓名,致無法送達文書。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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