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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小字第32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陳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以被告積欠訴外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信用貸款債務未清償為由,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
惟被告於起訴時,設籍在高雄市○○區○○里○○○村0 號,核非本院管轄區域一情,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容有誤會。
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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