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8,屏小,871,2019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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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屏小字第871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訴訟代理人 黃金源
被 告 蔡誌明

法定代理人 許寶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758元,及自108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於106年4月28日向其申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服務,惟因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而提前終止契約,迄今尚積欠電信費18,758元等情,業據提出行動電話申請書、電信費帳單、繳款通知書及債務明細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亦自承係其所申請,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兩造簽定之行動電話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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