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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簡字第24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許駿文
被 告 張登華
黃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8年10月22 日上午10時5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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