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8,屏補,102,2019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102號
原 告 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資婷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6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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