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209號
原 告 陳坤榮
被 告 吳朱繐
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39元(請求返還土地面積1.6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3,100元/ 平方公尺=22,1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