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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30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美潔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199號),惟被告李美潔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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