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8,屏補,312,201909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312號
原 告 林金柱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善雄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陳報欲請求被告返還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之面積約略若干(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表示),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