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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393號
原 告 盧世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金料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返還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共683.12 平方公尺之土地,查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1,300 元/平方公尺,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88,056 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1,300×683.12=888,05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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