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8,屏補,61,2019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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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61號
原 告 洪榮淑

被 告 陳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確認就坐落屏東縣○○鄉○○段00地號,面積約52.97平方公尺之土地有通行權存在,上開土地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100元/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7,177元(4,100元/平方公尺╳52.97平方公尺=217,1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並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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