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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83號
原 告 吳竺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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