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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236號
原 告 楊文禮
林珍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靜嫻、林天得、周春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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