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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26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黎馥嘉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7757號),惟被告黎馥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4,878 元,應繳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900 元。
㈠、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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