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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勞補字第44號
原 告 劉盈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仁醫院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 分之2 後,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為333 元(計算式:1,000×【1-2/3】=3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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