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9,屏小,430,202009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小字第43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被 告 林劉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段000 巷000號4 樓」,有卷存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上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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