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9,屏簡,273,2020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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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273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鄭鳳珍

訴訟代理人 徐欣愉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鄭世望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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