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9,屏簡,390,202202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390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被 上訴人
即原 告 曾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7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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