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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5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暨反訴原告 簡薇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學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3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1,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0元,至反訴部分則為462,9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共計8,605元(計算式:1,000+7,605=8,605),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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