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9,屏補,252,2020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252號
原 告 劉季芳

劉正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皇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