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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301號
原 告 昭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彬
訴訟代理人 黃偼儒
被 告 李金桂
李耀明
楊村霖
李伊祐
李月淑
李順豐
李佳芳
李淑芬
李仁輝
賴李鳳琴
李麗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金桂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000 地號土地,上開土地面積合計為619.33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5,500 元,原告之應有部分為1/8 等情,有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在卷可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5,789 元(計算式:【619.33×5,500×1/8】=425,789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 元,尚未經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請原告一併補正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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